钟某将所持中山某科技公司6%股权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蒋某代钟某持有,备案及申报的股权转让价仅10万元,实际转让价为50万元,属'阴阳合同'规避税款。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时发现并函告、移送税务机关违法线索。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调查,钟某在法院判决后自行就转让股权收益申报纳税,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等共计6.8万余元。
南方+(2024-12-12 报道,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案例,媒体来源)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钟某将所持中山某科技公司6%股权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蒋某代钟某持有,备案及申报的股权转让价仅10万元,实际转让价为50万元,属'阴阳合同'规避税款。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时发现并函告、移送税务机关违法线索。。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