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生产经营期间,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656.13万元。
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甬税稽二税通〔2026〕10048号,2026-10-13,公告送达),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推送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生产经营期间,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656.13万元。。
隐匿收入 / 虚假申报类案件。金税四期下,银行流水、平台数据、社保个税与申报收入已实现交叉比对,账外经营几乎无处遁形。振博建议:收入全额入公账、私户收款坚决杜绝、成本费用凭票入账。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