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隐匿收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二处〔2026〕148号)追缴增值税477.82万元、城建税33.45万元、教育费附加14.3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9.56万元、印花税0.44万元、企业所得税904.44万元及各项滞纳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税稽二罚〔2026〕132号)处以罚款1132.9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通过隐匿收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税务与海关、外汇、物流数据已打通,单票暴利、收汇异常、产能不匹配会被秒级锁定。振博建议:出口业务务必"单、证、货、款、税"五流一致。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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