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意大利籍名义股东代持 40% 股权,协议作价 8000 万元,补充协议实际对价 1.4 亿元,差额 6000 万元未申报;法院确认代持关系及实际转让对价
税务机关按实质课税认定林某某为实际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 1199.4 万元、印花税 3 万元,并按偷税处 1 倍罚款,合计 1202.4 万元。
江阴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案例梳理(2025-03,据司法判决)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通过意大利籍名义股东代持 40% 股权,协议作价 8000 万元,补充协议实际对价 1.4 亿元,差额 6000 万元未申报;法院确认代持关系及实际转让对价。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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