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8 月以 1.745 亿元转让 Y 合伙企业 99.9% 财产份额,申报收入 1.745 亿元、成本 1.745 亿元、所得 0 元;经穿透核查 Y 合伙企业为空壳企业(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无经营),所申报成本不实,仅认可认缴出资额 99.9 万元为财产原值,据此调增应税所得。
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列成本偷逃个税,按(174500000-999000)×20% 追缴个人所得税 3470.02 万元,并依法保障陈述申辩权利(明税稽处〔20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明税稽处〔2026〕3号,2026-08-10 公告送达)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22 年 8 月以 1.745 亿元转让 Y 合伙企业 99.9% 财产份额,申报收入 1.745 亿元、成本 1.745 亿元、所得 0 元;经穿透核查 Y 合伙企业为空壳企业(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无经营),所申报成本不实,仅认可认缴出资额 99.9 万元为财产原值,据此调增应税所得。。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