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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税收征管·其他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2026-09-28
一句话结论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涵盖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划分5个裁量阶次,并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成文日期2026-09-28):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适用《裁量基准》:(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裁量基准》与后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动态修改更新《裁量基准》。

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附件: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xls(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涉税信息报送等9类66项行政处罚事项,划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wps(8项)。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尺度,压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同案不同罚,平等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企业应对照基准自查历史涉税风险点,重点关注发票、申报、账簿凭证等高频违法事项,防范“较轻→一般→较重”阶次跃升。

官方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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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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