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22号)核心条款:
一、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原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承租、无偿使用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等设施用地及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三)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大坝、堤防、护坡等用地;(四)核电站堤防、护坡用地;(五)火电厂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六)供电企业输电线路及施工临时用地;(七)煤炭企业炸药库外安全区、厂区外铁路公路及公共绿化带用地;(八)矿山、建材企业炸药库外安全区用地。项目建设期间可按本条免征。
三、享受减免应按规定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