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20号)核心条款: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
三、自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享受减免的电池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首次申报减免前应取得省级及以上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标检测报告。
五、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
六、自产自用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缴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