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博财税集团
振博会计师事务所|振博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稽查应对 · 涉税风险合规专家
业务合作 📱 159 8660 3922(微信同号)
首页 / 税收政策 /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2026-04-01
一句话结论啤酒生产企业销售啤酒以出厂价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售价孰高者确定消费税单位税额;2026年4月1日施行,废止国税函〔2002〕166号。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一、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二、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三、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四、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封堵关联销售单位低价外售导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被低估的漏洞,统一计税标准,维护消费税收入。

官方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同类政策

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正在经历税务稽查,或想提前排查同类风险?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

☎ 电话咨询 159 8660 3922 了解我们 ·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