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核心条款: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括:(一)封面;(二)业务信息表;(三)主表;(四)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五)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六)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小规模适用);(七)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六、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