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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收征管·其他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2026-06-08
一句话结论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自2026年11月1日起全面“交易即开票”,完成销售即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全额开具数电票;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等规避监管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构成偷税依法追责。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交易即开票”。本公告所称“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加油卡、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方式收取的,均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九、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偷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将成品油零售全场景交易与开票强制绑定,从源头杜绝拒开、漏开、错开发票,同时封堵私户收款隐匿收入的偷税通道,是发票电子化与成品油税收监管的重要升级。

官方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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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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