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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征管·其他联合发布 财综〔2026〕25号 2026-06-11
一句话结论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规则,目录外矿种起始价就高确定;不再征滞纳金,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违约金(上限不超本金);2026年8月1日施行。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所附《矿种目录》外的矿种,起始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二、协议出让《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矿业权时,对属于国家出资勘查且满足勘查进度要求的,成交价按照矿业权评估值确定,评估值不包含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加收的违约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五、按规定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所对应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资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以违约金替代滞纳金并设上限,平衡财政收入与矿业企业负担。

官方来源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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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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