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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股权转让对赌失败申请退税被驳·沪03行终133号)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外贸跨境金额 · ≥1亿补税
分类:股权转让/对赌(行政诉讼) | 行业:股权转让/对赌 | 年份:2024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2015—2016年,自然人王某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股权(与袁某某合计转让100%),交易总对价11.5亿元,支付方式为现金2.5亿元+受让公司发行股份3.25亿元(王某对应5.75亿元);并就标的公司2016—2019年度净利润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王某就现金对价缴个税5000万元、就股票对价补缴6400万元,合计完税1.14亿元。后因标的公司2018、2019年度净利润未达标,王某按约以1元总价补偿并注销股份约2745万股,遂以‘股权转让所得减少’为由申请退还多缴个税5374.47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认定不符合误收多缴税款应退税情形,不予退税;王某经复议后诉至法院。上海三中院(2024)沪03行终133号二审认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在交易完成时即确定、按次计征;对赌补偿属经营风险弥补而非股权转让对价调整,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不采预缴汇算模式,补偿不改变原计税基础;税收征管法第51条仅适用于多缴税款退还,本案无多缴税情形且个税法无对赌失败退税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不予退税决定。本案入选‘2024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中国税务报2025-08-27)。

三、来源

中国税务报(2025-08-27《10个2024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二):对赌退税问题》);上海三中院(2024)沪03行终133号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15—2016年,自然人王某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股权(与袁某某合计转让100%),交易总对价11.5亿元,支付方式为现金2.5亿元+受让公司发行股份3.25亿元(王某对应5.75亿元);并就标的公司2016—2019年度净利润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王某就现金对价缴个税5000万元、就股票对价补缴6400万元,合计完税1.14亿元。后因标的公司2018、2019年度净利润未达标,王某按约以1元总价补偿并注销股份约2745万股,遂以‘股权转让所得减少’为由申请退还多缴个税5374.47万元。。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七、振博专家点评

    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税务与海关、外汇、物流数据已打通,单票暴利、收汇异常、产能不匹配会被秒级锁定。振博建议:出口业务务必"单、证、货、款、税"五流一致。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2015—2016年,自然人王某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股权(与袁某某合计转让100%),交易总对价11.5亿元,支付方式为现金2.5亿元+受让公司发行股份3.25亿元(王某对应5.75亿元);并就标的公司2016—2019年度净利润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王某就现金对价缴个税5000万元、就股票对价补缴6400万元,
    2. 定性与处理:股权转让/对赌(行政诉讼) · 5374.47 万元(申请退税额,被全部驳回;实际有效税率由20%升至约37.84%)
    3. 同类企业自查:简易注销掩盖未清税款、虚假清算报告,注销不等于免责,股东仍可能被追缴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www.ctaxnews.com.cn/sswfaj/2025-08/27/content_1113356.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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