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 1669 号指导案例:郭某、刘某逃税案
2026争议焦点:继 2025 年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后,本案再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殊荣,系统阐述废旧物资行业进项缺失背景下“虚抵进项”的刑法定性。
裁判结果:裁判规则: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少缴税,依主客观相统一以逃税罪论处;厘清虚开与逃税边界,对挂靠开票等模式的违法性阻却予以明确,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税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与指导案例,决定刑事边界的底层口径。
争议焦点:继 2025 年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后,本案再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殊荣,系统阐述废旧物资行业进项缺失背景下“虚抵进项”的刑法定性。
裁判结果:裁判规则: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少缴税,依主客观相统一以逃税罪论处;厘清虚开与逃税边界,对挂靠开票等模式的违法性阻却予以明确,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争议焦点:结合案例①⑤⑥,解析《解释》施行后虚开专票罪罪名认定标准变化及对税务执法的启示。
裁判结果:要点:虚开专票违法(行政)只需“行为”单一要件即可处罚;而虚开专票罪(刑事)需“目的+结果”双重要件。税务执法应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未达犯罪标准的按《征管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
争议焦点:2004年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由其负责生产经营。因该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先后与6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由鑫源公司为上述6家公司开具专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一审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并开具专票,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核准并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该案经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典型意义:率先确立"存在真实交易、仅形式开票主体错位"的出罪规则(该案后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收录,入库编号2024-05-1-147-001),并被2024年两高《解释》第十条吸收为"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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