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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经典税务案例与司法解释 · 最高检 · 两高典型案例 10 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税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与指导案例,决定刑事边界的底层口径。

本页要点两高经典税务案例与司法解释共收录 10 条公开信息,属「行政诉讼」栏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税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与指导案例,决定刑事边界的底层口径。
共 10 条 · 来源均为税务/司法机关公开信息

最高检典型案例① S公司等3家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买单+配票+买汇"骗税1.51亿 · 无期徒刑)

2024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3-07 驳回上诉)·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

争议焦点: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斌、黄某平以S公司等3家企业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单证信息、伪造购销合同并制造资金回流,指使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江虚开4266份、价税合计4.43亿元、税额0.64亿元;张某鹏、梁某芬虚开5541份、价税合计5.75亿元、税额0.82亿元,上述专票全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同时通过何某斌控制的香港公司、黄某平的香港J公司购买外汇虚假结汇。以"买单""配票""买汇"三环节虚构出口事实,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51亿余元。

裁判结果:骗取出口退税罪成立。判处S公司等3家企业罚金3200万元至7500万元不等;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某斌、黄某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3年6个月;虚开方3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4年6个月。典型意义:骗税案件常在一个地区催生"买单、配票、买卖外汇"黑灰产业链,须坚持全链条打击,一体追究骗税人与为其虚开者的刑事责任,彻底斩断犯罪链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2024-08-23)· 最高检官网 · 查看原文 ↗

最高检典型案例② 黄某鹏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骗税2600万+买卖外汇1.12亿+卖报关单83份 · 数罪并罚20年)

2024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3-07-13 驳回上诉)·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

争议焦点: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黄某鹏与邱某富、邱某财、刘某等合谋,以正规经营公司为幌子,通过买单卖单、虚构货物出口、虚假结汇,将市场上有真实出口业务但无退税资格的外贸单转换为其控制的"壳"公司出口单,再购买虚假报关单、虚假进项发票和非法结汇,骗取出口退税2600余万元。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另以较高汇率吸揽外贸客户将外币汇入境外公司对公账户、再用境内个人账户把对应人民币转给客户的方式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12亿余元。2015年11月起指使人员向报关公司出售真实报关资料(含柜号、装箱单、订舱单等)共83份,每份收取2000元至15000元;另私刻"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章1枚。

裁判结果:数罪并罚: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黄某鹏有期徒刑20年、罚金723万元;邱某财等2人分别有期徒刑14年、9年,并处罚金612万元、308万元;邱某富等3人有期徒刑13年至5年;余某玲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4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至3年。典型意义:非法买卖外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并未与骗税活动重合的,不属牵连犯,应独立定罪、数罪并罚;同时对受雇普通员工依法作相对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2024-08-23)· 最高检官网 · 查看原文 ↗

最高检典型案例③ 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外贸综服平台被利用 · 未认定单位犯罪)

2024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10-15 驳回上诉)·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

争议焦点: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林某、黄某琦在深圳通过报关从业人员非法购买报关单信息,雇佣他人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海运提单,由其控制的十余家生产企业向A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虚开专票。A公司总经理卢某锋明知报关资料系伪造且无真实货物交易,仍擅自决定以A公司名义将上述发票及资料入账申报出口退税514万余元,实骗取428万余元(86万余元未得逞);赃款由卢某锋亲属账户收取,卢某锋分得171万余元,林某、黄某琦共同非法获得257万余元,A公司未从中获利。贺某另将价税合计170余万元(税额24.72万元)的3份专票卖给林某控制的公司。

裁判结果:骗取出口退税罪成立,但未认定为单位犯罪:虽以A公司名义实施,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参与,犯罪收益亦未归公司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意志因素与利益分配要件,故以个人犯罪追究。卢某锋有期徒刑11年、罚金550万元;林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550万元;黄某琦等从犯5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贺某虚开专票罪1年缓刑2年。检察机关另向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总结境外账户异常、商业行为异常、内部人员异常等经营风险点。典型意义:以单位名义实施、但非出于单位集体决策且违法所得不归单位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外综服平台"供货协议晚于货物报关出口"等异常现象应及时上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2024-08-23)· 最高检官网 · 查看原文 ↗

最高检典型案例④ 胡某粮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案(8年骗税1.114亿 · 无期徒刑 · 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2024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11-30 驳回上诉)·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

争议焦点:2012年至2020年8月,胡某粮利用其控制的Y公司等8家外贸公司名义,虚受由其实际控制的X公司、L公司向他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向施某建等人购买外贸提单、放行单、报关单等报关材料并购买外汇,伪造虚假的外贸出口业务,以上述8家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114亿余元。叶某强负责购买外汇与报关材料;娄某瓯、刘某伟、吴某瑶受雇分别担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负责联系购买专票、外汇和报关材料并参与制作会计资料、汇款转账。

裁判结果:骗取出口退税罪。胡某粮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人有期徒刑10年至3年不等。典型意义:作案时间跨度8年、上游开票企业遍及全国,办案机关逐笔追查资金流水并与在案书证、言辞证据核对,结合注册会计师第三方报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1.114亿余元;同时深化认罪认罚从宽,敦促退赃退赔(胡某粮以涉案公司名义退出违法所得88.65万元、施某建退赃20万元),指控的全部犯罪金额与所提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采纳。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2024-08-23)· 最高检官网 · 查看原文 ↗

两高典型案例①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逃税案——实体企业违法后积极挽损整改依法从宽(逃税127万·占比80%–97%)

2024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争议焦点:2017年至2019年,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安排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27万余元,年度逃避税款比例高达80%至97%不等。2021年9月29日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期缴纳;10月14日再次送达限期缴纳通知,期满仍未缴纳;2022年5月6日移送公安机关,次日立案侦查,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首;2023年3月6日企业出具申请延期分批缴纳税款承诺书获批准,并于当月8日缴纳部分所逃税款。

裁判结果:逃税罪成立(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判处被告单位罚金;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未补缴税款责令追缴。典型意义:依《刑法》第201条第4款,追究逃税人刑事责任应由税务机关先行处理——既给予纳税人补过机会,也有利于及时挽回税款损失;该单位系安置十余名残疾职工的福利性企业,法院联合税务机关开展经营风险审查,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后从宽处罚,有效避免"因一案毁掉一个企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2024-03-18)· 中国经济网转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查看原文 ↗

两高典型案例② 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陈某、宫某逃避追缴欠税案——欠税人不讲诚信转移财产担刑责

2024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争议焦点:2012年至2013年,某餐饮公司及其第一、第二分公司使用开票方为沃尔玛等4家公司的假发票53张入账,在2012、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申报。2014年7月顺义区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369万余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陈某、宫某明知稽查正在进行且税款被追缴,仍分别在第一、第二分公司原经营地址另设宏某餐饮公司、石某餐饮公司,另开立新账户供新公司经营使用,并将两个分公司注销,某餐饮公司亦不再申领发票、账户冻结后不再使用,致案发时尚有82万余元税款无法追缴。案发后补缴欠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30余万元。

裁判结果: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判处被告单位罚金85万元;陈某、宫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85万元。典型意义:欠税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欠税人有能力缴纳却以转移、隐匿财产方式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本案数额达10万元以上,法定刑升至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2024-03-18)· 中国经济网转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查看原文 ↗

两高典型案例③ 石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必严惩(0.7元芯片抬价至200元·骗税570余万)

2024
🏛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争议焦点:2017年12月石某某注册成立铜陵博某科技有限公司(软件企业享税收优惠)与铜陵金某科技有限公司。其将单价0.7元购进的空白芯片写入电流采样控制软件后虚抬价格至200元,2019年1月至8月由博某公司以销售"电流采样控制芯片"名义向金某公司虚假销售并虚开专票;再经湖北赤壁安某公司代理金某公司"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出口,由安某公司与香港海某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出口至香港,石某某安排人员在香港接货后当垃圾处理;随后筹集美元回流资金完成结汇,用金某公司虚开的149份专票及出口报关材料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570余万元。经鉴定,博某公司芯片市场价值1.32元,金某公司模块市场价值7.31元。

裁判结果:骗取出口退税罪。石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至6年并处罚金。典型意义:行为人有真实出口,但通过将低廉产品虚抬价格、虚开专票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的"低值高报",本质上是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2024-03-18)· 中国经济网转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查看原文 ↗

两高典型案例⑤ 金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空壳公司虚开应重点从严打击(近40家空壳·价税合计6亿余元)

2024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争议焦点:2018年至案发,金某某雇佣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以他人名义注册或购买上海穗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近40家空壳公司。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金某某以支付票面金额1.3%至2.2%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票货分离、资金迂回走账接受山东、浙江等地多家公司虚开的专票,价税合计3.8亿余元、税额4600余万元;此后又通过虚构货物购销业务向山西、河北、上海等地企业虚开专票,价税合计2.2亿余元,造成2700余万元税款被抵扣。

裁判结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金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5万元;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3年6个月并处罚金。典型意义:专票区别于普通发票的关键在于可凭票抵扣税款,无论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还是介绍他人虚开,只要利用该抵扣功能虚开即属本罪行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实施虚开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2024-03-18)· 中国经济网转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查看原文 ↗

两高典型案例⑦ 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实体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整改依法从宽

2024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一审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对涉案单位作酌定不起诉)

争议焦点:2019年6月至2021年9月,苟某某(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江苏、河南、浙江、福建、山东等地多家企业虚开专票,税额739万余元。其中2019年9月,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为抵扣税款,由实际控制人徐某某通过苟某某控制的空壳公司为其虚开专票22张、税额27万余元;2019年8月至10月,徐某某还通过该空壳公司向其担任高管的厦门某防水建材公司等2家公司虚开专票59份、税额75万余元。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案发后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裁判结果:徐某某认罪认罚并主动申请企业合规。经实地走访,该公司2015年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年产值3000万至5000万元,2022年11月检察机关决定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2023年4月经第三方组织评估完成有效合规整改。2023年10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参考合规考察结论,对防水公司作不起诉处理,仅以徐某某涉嫌虚开专票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回访显示企业正常经营、产值平稳、在岗员工稳定。典型意义:对情节较轻、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企业,可通过合规整改换取单位不起诉,但直接责任人仍须担责——"救企业"与"罚个人"应当分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2024-03-18)· 中国经济网转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查看原文 ↗

两高典型案例⑧ 杨某虚开发票案——虚开普通发票也可能构成犯罪(11家公司·14370份·票面12亿余元)

202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专票)

争议焦点:2014年至2022年,被告人杨某以近亲属或他人名义注册成立11家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刘某(另案处理)、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采用虚假走账、资金回流等方式,利用该11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0.5%至1.5%收取好处费,获利共计340万余元。经税务机关稽查,杨某通过上述11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370份,累计票面金额12亿余元。

裁判结果:营利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份数、票面金额巨大的,构成虚开发票罪。典型意义:不涉及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普通发票同样受刑法保护;长期、批量、以收取"票点"牟利的虚开行为,不因"未直接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而免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2024-03-18)· 中国经济网转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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