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① 郭某、刘某逃税案
2025争议焦点:索某公司无真实交易取得虚开专票 880 份(税额 2300 余万)用于抵扣;一审以虚开专票罪判郭某 13.5 年、刘某 4.5 年。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逃税罪: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以少缴税,主观为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骗税,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逃税罪论处(郭某 6 年、刘某 2 年)。明确“逃税 vs 骗税”的界分标准,防止实体企业轻罪重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税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与指导案例,决定刑事边界的底层口径。
争议焦点:索某公司无真实交易取得虚开专票 880 份(税额 2300 余万)用于抵扣;一审以虚开专票罪判郭某 13.5 年、刘某 4.5 年。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逃税罪: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以少缴税,主观为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骗税,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逃税罪论处(郭某 6 年、刘某 2 年)。明确“逃税 vs 骗税”的界分标准,防止实体企业轻罪重罚。
争议焦点:通过“阴阳合同”隐瞒收入、不按实际收款申报、拆迁补偿房视同销售不申报,不缴少缴税款 386 余万,占应纳税额 30.49%,税务机关追缴后未补缴。
裁判结果:以逃税罪判单位罚金 50 万、毛某某有期徒刑 3 年;二审维持。“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被《解释》明确列为逃税手段,系重点打击对象。
争议焦点:欠缴税款 406 余万,税务机关两次通知补缴;梁某某将资金秘密转给其子(对公 8 次 372 万、个人多次共 432 万)致无法追缴。
裁判结果: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罚金 410 万。明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系刑事犯罪,非普通拖欠。
争议焦点:以美某公司名义循环进出口羊绒纱线(出口→香港→来料加工入境→再出口),资金经地下钱庄回流,虚假结汇后申报退税,骗税 8.7 亿余。
裁判结果: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循环出口骗税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之一。
争议焦点:沈某某利用网络货运平台“补录运单”功能,虚构运输业务,向 2700 余家企业开具专票 18323 份、税额 8.27 亿,收取 5.3% 服务费。一审定虚开专票罪判 15 年。
裁判结果:二审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明确将合法平台异化为“卖票”平台的依法严惩;定性为出售而非虚开。
争议焦点:陈某某在并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以收取“票点”形式,实质在无应纳税义务或超范围情况下骗取国家税款。
裁判结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与案例①对照,明确“骗税型虚开”(无应纳税义务/超范围骗抵)定虚开罪,“逃税型虚开”(应纳税义务内虚抵)定逃税罪。
争议焦点:采用“买单配票”手段——购买第三方出口报关信息冒充自营出口,匹配虚开的专票申报退税,冒用他人货物出口业务骗税。
裁判结果: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从严惩处。明确“买单配票”属《解释》第七条第 5 项伪造虚假销售合同、非法取得报关单虚构出口的骗税行为。
争议焦点:将白银伪装成“溅射靶组件”伪报品名出口,后申请退税,掩盖白银出口实质以骗取出口退税。
裁判结果: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明确通过篡改商品品名、功能、用途将不享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构成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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