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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消费税联合发布 财税〔2016〕129号 2016-11-30
一句话结论对每辆零售价13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10%消费税。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10%消费税。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消费税后移、扩围改革的早期试点。汽车经销与高净值个人交易须关注零售环节纳税义务与发票开具。

官方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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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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