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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联合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 2026-01-22
一句话结论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税收优惠:2026.1.1–2027.12.31,个人转让CDR差价所得暂免个税,持有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企业及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相应政策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由创新企业境内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延续至2027年底,继续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资本市场开放,明确创新企业CDR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口径,涉及相关投资的个人及机构应关注代扣代缴与申报义务。

官方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 查看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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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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