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21号)核心条款:
一、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岸信托指依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三、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
四、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持有控制的境外实体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税;已缴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税。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八、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装入,按本公告缴税;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十二、非居民离岸信托存在向居民个人提供抵押担保、代付费用、无偿低价使用信托财产等情形的,视同向关联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并缴税。
十五、居民个人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申报;终止后次月15日内申报,困难可备案5年内分期缴纳。
十七、2023-01-01至2025-12-31期间装入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及非居民在2023-01-01至本公告实施日装入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十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6-07-24)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