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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2026-07-31
一句话结论配套《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电池消费税征管操作:发票编码选择、原料已纳消费税扣除、抵扣台账、减免税检测报告、申报表填报等。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一、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二、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上述凭证开具日期应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三、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四、纳税人可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附明细清单;未取得检测报告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五、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六、将2015年第5号公告第三条修改为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该公告是2026年第20号电池消费税恢复征税政策的配套征管文件,将"分品类分时段阶梯征税+前沿技术免税"的税制安排落到开票、扣税、台账、检测、申报各环节。相关企业(锂离子蓄电池、光伏电池、氢镍电池等)需在开票编码、进项勾选、台账管理、检测报告上同步合规,否则无法享受扣除或减免。过渡期内税率较低(2%),但申报口径要求严格,建议企业提前梳理电池产品类别与检测资质。

官方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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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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