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二、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上述凭证开具日期应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三、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四、纳税人可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附明细清单;未取得检测报告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五、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六、将2015年第5号公告第三条修改为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