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二、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三、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非居民个人装入且受益人含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取得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四、居民个人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财务报表等资料;非居民个人填报(A表)并附报上述明细表、年度报告表。首次申报还应附报:离岸信托协议或具协议效力的文件、装入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