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博财税集团
振博会计师事务所|振博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稽查应对 · 涉税风险合规专家
业务合作 📱 159 8660 3922(微信同号)
首页 / 税收政策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2026-07-24
一句话结论配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申报期限、申报表种类及首次申报附报资料等征管事项。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一、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二、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三、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非居民个人装入且受益人含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取得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四、居民个人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财务报表等资料;非居民个人填报(A表)并附报上述明细表、年度报告表。首次申报还应附报:离岸信托协议或具协议效力的文件、装入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该公告是2026年第21号离岸信托个税政策的配套征管文件,解决了"向谁申报、何时申报、报什么表、附什么资料"四大实操问题。对高净值人群及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影响重大: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含股权)将按财产转让所得课税,存续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申报。纳税人需建立跨境信托资料档案,并关注主管税务地确定规则,避免漏报产生滞纳金与罚款。

官方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同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正在经历税务稽查,或想提前排查同类风险?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

☎ 电话咨询 159 8660 3922 了解我们 ·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