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二、上市公司应当……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本公告实施后未按规定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三、纳税人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四、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五、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依照本公告执行。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