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F包装印刷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涉税申请,税务人员审核财报时发现异常:账面760万元“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占净资产31.6%),挂账超1年且无利息收入。企业称是借给第三方刘某的经营性借款、由股东张某担保,合同担保齐全。但穿透资金流发现:760万元并未转给刘某,而是直接转入担保人股东张某个人账户,随即用于偿还张某直系亲属控股Z公司的到期债务。实质是股东张某以第三方借款名义无偿占用企业资金760万元,用于个人关联债务清偿,未用于生产经营且跨纳税年度未归还。
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依法认定:股东张某以第三方借款名义无偿占用企业资金760万元,用于偿还其直系亲属经营企业债务,未用于生产经营且跨纳税年度未归还,依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视同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追缴个人所得税(760万元×20%=152万元),税款已征缴入库。案源系企业办理股权转让涉税审核时财报异常触发。
中国税务报(2026-06-30 版次06《撕下业务伪装 查清借款真相》,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26年5月,F包装印刷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涉税申请,税务人员审核财报时发现异常:账面760万元“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占净资产31.6%),挂账超1年且无利息收入。企业称是借给第三方刘某的经营性借款、由股东张某担保,合同担保齐全。但穿透资金流发现:760万元并未转给刘某,而是直接转入担保人股东张某个人账户,随即用于偿还张某直系亲属控股Z公司的到期债务。实质是股东张某以第三方借款名义无偿占用企业资金760万元,用于个人关联债务清偿,未用于生产经营且跨纳税年度未归还。。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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