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你单位频繁向自然人股东董源、郑燕提供借款,且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既未归还、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2021年末『其他应收款—董源』余额45.15万元、2022年末76.57万元;2021年末『其他应收款—郑燕』余额38.21万元、2022年末45.93万元。税务机关依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将未归还借款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征个税,应代扣代缴2021—2022年个税合计24.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兰新税稽罚〔2026〕35号,2026-07-24)认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对股东董源、郑燕借款按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4,988.38元,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0.5倍罚款122,494.19元。本案与岳晓琳案(id118)、仪征22户专项监管案(id139)同属『股东借款跨年不还·视同分红』形态,警示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另处应扣未扣税款0.5—3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兰新税稽罚〔2026〕35号,2026-07-24;据中汇信达/禄会问税转载)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2021—2022年,你单位频繁向自然人股东董源、郑燕提供借款,且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既未归还、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2021年末『其他应收款—董源』余额45.15万元、2022年末76.57万元;2021年末『其他应收款—郑燕』余额38.21万元、2022年末45.93万元。税务机关依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将未归还借款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征个税,应代扣代缴2021—2022年个税合计24.50万元。。
本案折射出当前税务监管的重点方向。振博建议:以"业务真实、票据合规、数据一致、证据留痕"十二字为纲,建立常态化税务健康体检机制,把风险消灭在稽查之前。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