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自然人股东车某远将所持10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转让前公司已对车某远分配股息349.24万元(个税已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公司将当年收入3314.65万元延后至股权转让后确认,调整后5月末累计未分配利润4365.05万元,对其余净资产4015.81万元按“原股东股利分配”重新定性,认定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03.16万元,分配后账面净资产归零。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401.58万元(连税稽一罚〔2026〕38号,处罚日期2026-08-31)。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连税稽一罚〔2026〕38号;禄会说税转载)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24年6月自然人股东车某远将所持10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转让前公司已对车某远分配股息349.24万元(个税已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公司将当年收入3314.65万元延后至股权转让后确认,调整后5月末累计未分配利润4365.05万元,对其余净资产4015.81万元按“原股东股利分配”重新定性,认定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03.16万元,分配后账面净资产归零。。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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