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4年3月20日施行
争议焦点:全面整合此前零散的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统一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吸收《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变化。
裁判结果:实务要点:①逃税罪初犯免责——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责或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②明确“阴阳合同”隐匿或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属欺骗、隐瞒手段;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门槛为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500万对应“数额较大/巨大”;④关键出罪条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犯罪论处(对开、环开一般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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