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区德乐加乐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争议焦点:出口应征税货物9922万元拒不申报,认定偷税,处理处罚402.28万元+滞纳金。企业抗辩“非实际所有人、单据系向黄牛购买”。
裁判结果:驳回诉讼请求(企业败诉)。法院:报关单“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均填列该公司,举证责任不能推翻。已移送公安。
税务行政诉讼(企业 vs 税务局)真实判例,按裁判结果分企业胜诉、企业败诉、听证、复议与司法解释五类。胜诉案例多集中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滞纳金加收须以纳税人有过错为前提等争点。
争议焦点:出口应征税货物9922万元拒不申报,认定偷税,处理处罚402.28万元+滞纳金。企业抗辩“非实际所有人、单据系向黄牛购买”。
裁判结果:驳回诉讼请求(企业败诉)。法院:报关单“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均填列该公司,举证责任不能推翻。已移送公安。
争议焦点:通过虚列支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虚假申报偷税74.79万元,处理处罚110.49万元。企业诉“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均驳回(企业败诉)。证据:上游40份470万专票被认定虚开、无资金往来、承兑汇票背书造假。已移送公安。
争议焦点:通过迁徙企业、注销、非交易过户转移上市公司股票逃避纳税1.92亿元;股东诉税务处理决定无效。
裁判结果:驳回诉讼请求(企业败诉)。“公司注销不等于纳税义务终止”,强制执行冻结股票,已入库税款7467.25万元。
争议焦点:无真实业务、以支付开票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65万、税前扣除,被认定偷税罚款32万;企业称“不构成偷税”。
裁判结果:驳回诉讼请求(企业败诉)。法院:使用虚开发票抵扣构成偷税,处罚无误。
争议焦点:商铺售价2900元/㎡被认定明显低于市场价,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证(3883元/㎡)后核定补税110余万元。企业诉请撤销。
裁判结果:地税局胜诉(企业败诉)。法院支持“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企业理由不成立,补征税款110余万入库。
争议焦点:税务机关认定三建公司2000—2013年持有17宗土地未按实际使用面积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少缴税款合计826万余元,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并按偷税处理。三建公司称部分土地未实际占用、证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相关刑事判决已被撤销,诉请撤销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最高法再审驳回申诉,维持税务处理决定(企业败诉)。法院指出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准,纳税人持有土地证即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已全面履行稽查职责,认定事实清楚。刑事判决撤销不影响税务处理的事实认定。
争议焦点:科洛尼公司收受上游已定性虚开的1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76万余元)并认证抵扣。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等作进项转出,补征增值税及附加等合计290.78万元。企业诉称交易真实、不应作进项转出。
裁判结果: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企业败诉)。法院认为上游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受票方即使善意,依法不得抵扣,已抵扣进项税款应予追缴;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得抵扣,不问受票方主观过错。
争议焦点:三关联公司通过免税主体开票转移收入、虚列成本、非法提供发票等方式偷逃税,合计被处罚款2230万余元。企业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二审均驳回诉讼请求(企业败诉)。法院认为稽查局调取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
争议焦点:W公司与E、F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形成“循环交易”,被认定无真实交易、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W公司起诉请求撤销。
裁判结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W公司诉讼请求(企业败诉)。税务机关成功查办虚开发票案件。
争议焦点:原告收受长春等五家物流公司开具的115份煤炭运输发票系虚开,已认证抵扣并税前扣除。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复议维持。原告缴清后诉请撤销。
裁判结果:法院公开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企业败诉),维持税务处理决定及复议。
争议焦点:加油站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税务局根据银行流水核定少计收入并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 60% 罚款;企业诉称税务机关未充分核实非油品收入、计税依据错误。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企业败诉)。法院:企业未依法设账核算、未尽协力义务,税务机关依据银行流水核定收入符合征管法;罚款 60% 属合法裁量。
争议焦点:个人独资企业虚列成本、虚假申报少缴税款,被追缴+罚款共 502.44 万元;企业诉请撤销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党迎凤诉讼请求(企业败诉)。2026-05-18 已向重庆一中院上诉。
争议焦点:加油站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 940.79 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47.04 万元,被定性偷税并处少缴税款 1 倍罚款 987.83 万元;企业诉称未依法扣减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裁判结果:一、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税务机关经立案、调查、处罚前事先告知、召开听证会、提请市税务局审委会审理,程序正当,1 倍罚款在法定幅度内。
争议焦点:李某通过实控A公司与B公司及董事长肖某签《非独家并购顾问协议》,收受1500万元服务费记入A公司「其他应付款」后转至个人及关联账户。税务机关认定实质为李某个人劳务报酬、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追缴个税及滞纳金;李某复议、诉讼主张款项属公司收入。
裁判结果:上海三中院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认定资金流向形成完整证据链、A公司缺乏专业能力、李某系B公司财务总监借公司身份牟利,支持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企业/个人败诉)。明确「穿透公司面纱」打击隐蔽性偷逃税。
争议焦点:集团公司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不公允定价转移利润,税务机关依特别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并追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企业主张定价合理、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上海三中院从功能风险承担、资产使用情况、合同条款可比性等维度审查,认定调整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请(企业败诉)。确立关联交易定价争议司法审查标准:尊重专业判断但要求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争议焦点:加油站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提供完整账簿及进销存数据,税务机关采用「从销售收入倒查」方式核实,认定其账外经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987 万余元,并依《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1 年第 5 号)附件规定(少缴税款 500 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全部应纳税款 20% 以上的,处 70%—3 倍罚款)处以 1 倍罚款。加油站主张:处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一审以「税务处理决定未申请复议」为由不对处罚决定所依据事实作实体审查,违背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原则。
裁判结果:2026-02-05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心认定:①纳税人未依法建账、拒绝配合检查导致无法以常规查账方式核实真实收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税务机关「从销售收入倒查」的核实方法合理合规(证明责任转换);②少缴税款 987 万余元且占比超 20%,处 1 倍罚款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处罚适当;③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争议属法定复议前置情形——税额核定依据是否错误、偷税定性证据是否充分等均属纳税争议,未经复议审查不能直接进入司法审查;④稽查局经立案、调查、处罚前事先告知、召开听证会、提请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程序正当。本案同时为企业应对稽查的两点警示:不建账不配合检查将丧失举证优势;对处理决定不服须先走复议,否则诉讼阶段无法触及实体。
争议焦点:某某地产2010—2020年销售不动产虚假申报、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造成少缴税费523.33万元,被定性偷税;2023-4-12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追缴税费523.33万元、处罚款143.73万元。企业主张系主管税务局不允许申报、无主观偷税故意。案件历经:2019年分局处罚8.24万→2021年市局以超越职权撤销→2022-11-29召开听证会→2023-4-12重作处罚→2023-6-5复议因程序违法撤销→2023-10-11再重作处罚143.73万。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驳回企业诉请(企业败诉)。法院:税企争议中税务处理决定须复议前置,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就处理决定申请复议,该决定已生效并羁束后续处罚;稽查局已依法立案、审理、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并应要求召开听证,程序合法;偷税定性采客观归责,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典型意义:听证与复议均未改变实体定性,凸显复议前置与程序合规的刚性。
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因虚开专票145份(税额170.7万)被判刑并处罚金,检察院对公司不起诉但建议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对公司处少缴税款50%罚款62.3万;争议焦点:个人被刑事处罚、公司被不起诉后,税务机关还能否对公司罚款——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重复处罚
裁判结果:(2025)黔2726行初138号:公司作为违法主体未受刑事处罚,不存在刑事处罚后再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属于重复处罚——驳回原告诉请。确立规则:刑事不起诉≠行政免责;企业欲避免双重代价,须在刑事程序中力争单位与个人同步处理
争议焦点:企业不服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主张案涉交易系个人行为、处罚程序违法,质疑复议前置适用及实质课税原则。一、二审均驳回后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重庆高院审查认为,税务机关依不动产登记权属认定纳税主体事实清楚;纳税争议属复议前置范畴,原告未复议即丧失诉权;案件办理期限符合稽查特殊性。再审理由均已在原审审理回应,不符合再审条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企业被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62.24万元遭追缴,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骗税罪立案侦查,企业主张行政处理违法。争议焦点为刑案未结时行政诉讼应否受理。
裁判结果:一审以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事实认定重大关联、不宜先行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被诉处理决定所涉违法同时涉嫌犯罪且已刑事立案,刑事案件未结前不宜单独审理行政案件,起诉不符合条件,驳回上诉。
争议焦点:刘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某甲公司并约定业绩承诺,在收到部分转让款、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依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99.85万元及印花税6,964.7元;后因目标公司业绩未达标,双方依对赌协议将100%股权转让总价款由2.3亿元调减至5,050万元。刘某主张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减少、前期存在多缴税款,申请退税被拒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青海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对赌协议导致的后续价款调整属于交易双方对商业风险的承担与安排,其风险不应转由国家税收承担,不构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法定退税情形;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按次计征,纳税义务于协议生效、受让方支付价款或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时点即已发生,不因后续商业调整而溯及变更。
争议焦点:香港公司100%控股淄博某房地产公司,2020—2021年内地子公司累计分配股息3亿元,香港公司自行申报按《内地和香港安排》5%优惠税率纳税、减免税款约1500万元;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认定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依2018年第9号公告否定协定待遇,按国内法10%税率追征。企业主张自身、中间控股公司及最终受益人均为香港税收居民、不存在滥用协定目的,并主张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以被申请人身份参加听证属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①因股权架构中间层存在第三国(地区)居民,不能适用9号公告第四条「安全港规则」,须综合判定;②存在三项核心不利因素——资金流向链条不完整、无法证明股息未在12个月内支付给第三国居民;中间层控股公司长期投资仅7.8港元、除董事外无雇员、管理费用极低,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且未承担风险;香港对相关所得不征税;③税务机关作出否定认定前已依9号公告第九条层报山东省税务局同意,并两次同意延期、保障了陈述申辩权;④明确指出复议工作人员以被申请人名义参加听证并签字构成程序违法,但未对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构成再审事由。裁判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不能仅以无避税目的为由突破受益所有人判定的刚性标准(全省首例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行政诉讼案)。
争议焦点:某合作社2022—2023年为获取银行贷款,接受1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66份、价税合计1552万余元(未作账务处理、未抵扣、未造成少缴税款后果),并为虚增经营规模多申报营业收入近2000万元并相应虚列营业成本。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罚款10万元、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罚款1万元。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亦未履行,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1万元及加处罚款11万元(合计22万元)。裁判要旨:①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未入账、未抵扣、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实际后果,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税务机关有权处罚——发票管理秩序的维护独立于税款征收后果;②为贷款等非税务目的虚增收入、虚列成本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即便申报收入高于实际收入、未直接导致少缴税款,仍可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单独处罚;③逾期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属法定执行罚,可与罚款本金一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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