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认定到底要不要"主观故意"——南京江东房地产7.36亿元涉税案,与浙江广鸿案结论完全相反
2026
同案不同判
🏛 江苏省·南京江东公司诉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审)· 对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广鸿房地产案再审)
争议焦点:2004年南京江东房地产完成国企合并改制,改制环节资产评估增值7.36亿元,企业依据当地国资部门出具的结算凭证将增值额计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当年国资部门与企业约定改制相关税款由区级国资主体承担。2010年税务机关启动稽查,历时六年核查后认定企业多列支出构成偷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7325.81万元、加收滞纳金1653.12万元,合计近9000万元。企业抗辩评估增值资产已剥离不属企业、政府已书面承诺承担税款、无偷税主观故意、已超追征期,一审全部未获采纳。
裁判结果:同一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两地法院给出相反答案:①南京江东案采"行为+后果+罚则"模式,认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等行为本身自带主观倾向,"主观故意已经内化于其中,无须单独考虑纳税人的主观状态",税务机关无需单独举证,且总局个案批复仅针对特定场景、不具普遍裁判效力;②浙江广鸿案再审则认为主观故意是偷税的法定必备构成要件,税务机关负有完整举证义务,不能仅凭少缴税款的客观事实就定性偷税,总局规范性批复属统一执法与裁判的通用指引。两案并列,直观暴露偷税认定标准在不同法院间缺乏统一裁判规则、普通审判体系缺少财税专业支撑的深层问题,也是"推进税务司法专业化"最具说服力的论据。
来源: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偷税认定裁判尺度不一:税务司法专业化建设思考》(2026-08,含两地判决说理对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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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裁判的"三张面孔"——各地高院、中院八则判例:全额免除 / 分段计算 / 全额加收
2026
同案不同判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685号 等8则地方高院、中院判例 + 最高人民法院德发案(2015)行提字第13号、莆田案(2018)最高法行申253号
争议焦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只区分"税务机关责任不加收""纳税人失误3-5年追征加收""偷抗骗无限期追征加收"三类,对征纳双方均无过错、政策理解分歧、稽查程序超期、第三方过错等复杂场景完全未作规定,导致同类事实在不同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裁判结果:三类裁判结果并存:①【全额免除】少缴税款不可归责于纳税人且税务机关存在程序或履职过错——(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685号(清远不动产转让,少缴源于征管与稽查环节内部口径冲突)、(2017)苏08行终161号(淮安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无法举证纳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2014)淮中行终字第0013号(税务机关怠于解除停票措施构成不作为);②【分段计算】税务机关程序延误、办案超期——(2017)吉03行终36号(白条入账案,滞纳金仅计算至案件退回补充调查之日)、(2026)新01行终73号(合伙股权减持,稽查请示政策致办案长达六年,滞纳金改为自《税务处理决定书》出具次日起算);③【全额加收】纳税人自身有过错、未尽审慎义务——(2015)海南二中行终字第58号(企业自行判定减免、未申请审批)、(2018)京02行终92号(委托中介代办致虚假税票入库,未尽委托监管义务)、(2017)闽08行终147号(房企属专业主体应熟知计税规则,认知偏差即属"计算错误等失误")。分歧根源在于"纳税人过错是否为加收滞纳金的前提",而地方判例不具司法解释效力、无普遍约束力,跨区域经营企业难以预判滞纳金风险。
来源: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以案说税|从八个司法判例看滞纳金分歧与实务借鉴边界》(含裁判要旨与法理局限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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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座城市、两级法院,"滞纳金能否超本金"判出相反结果——安阳中院对比安阳文峰区法院
2026
同案不同判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行终222号 · 对比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5)豫0502行初33号
争议焦点:纳税人主张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款滞纳金已明显超过税款本金;税务机关抗辩税收滞纳金是行政征收而非行政强制,属税收征管特别法调整事项,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裁判结果:安阳中院(2018)认为税款滞纳金是"行政决定确定的内容,不是执行阶段另行采取的惩罚性强制执行手段",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所指滞纳金性质不同,不受"不超本金"限制;安阳文峰区法院(2025)则认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符合第四十五条适用条件,应当遵守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规定,"既可以避免对相对人造成过重的金钱义务负担,也有利于督促税务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故撤销税务处理决定、确认复议决定维持滞纳金部分违法。同一地区不同审级对同一条款理解完全相反,与南京中院(2023)苏01民终6513号(已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等"滞纳金不得超本金"裁判亦形成对立;另有湖南、内蒙古、深圳等地税务机关答疑持"可超本金"立场,执法与司法尺度双轨。
来源: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5)豫0502行初33号判决全文(江阴长江税务师事务所公布);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有争议!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数额?》载安阳中院相反认定(搜狐·保全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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