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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典型涉税判例 · 企业胜诉 5

各地法院涉税典型判例,含同案不同判的对照样本,用于判断本地司法口径。

本页要点地方法院典型涉税判例共收录 5 条公开信息,属「行政诉讼」栏目。各地法院涉税典型判例,含同案不同判的对照样本,用于判断本地司法口径。
共 5 条 · 来源均为税务/司法机关公开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3
企业胜诉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6513号 ·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争议焦点:税务机关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债权69.09万元(税款34.35万+滞纳金34.74万)起诉,请求确认超本金3950.02元滞纳金享有破产债权。

裁判结果:二审明确:加收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行政强制法》第45条,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本金;超限部分不属普通债权。统一「滞纳金不超本金」裁判尺度,2026年再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95-004) · 查看原文 ↗

陇西县徵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2016
企业胜诉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撤销 · 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徵某药业涉虚开专票1493份、价税3.21亿元,公安已立案侦查并告知税务局,税务局却在刑事侦查期间抢先作出50万元罚款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已知公安立案应等待刑事处理结果,侦查未结案前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明确行刑衔接「刑事优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程序边界。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4-22 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 查看原文 ↗

盘江房地产公司诉安龙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安龙县税务局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案(土增税清算"地下车位可售面积"认定之争)

2025
企业胜诉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再6号(再审改判)· 贵州高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第35号

争议焦点:房开项目土增税清算中,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只明确了地下车位公用建筑面积总数,未逐位分摊公摊面积;税务机关遂按报税资料中的车位产权面积(未含公摊)认定可售面积,核定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185.65万元。企业主张应依"建筑面积=专有面积+公摊面积"计算车位可售面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11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与2号复议决定。贵州省兴仁市法院一审、黔西南州中院二审均驳回企业诉请,省高院2025年3月24日裁定提审。

裁判结果: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11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撤销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安龙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税务处理。裁判理由:地下车位可售面积直接决定扣除项目金额,且因土增税采超额累进税率,还会进一步影响适用税率;"建筑面积包含专有面积和公摊面积"系《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五条明确规定、也是房地产交易普遍共识,全省各地实践亦不统一,"税务执法实践不统一必然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税收法治营商环境"。税务机关明知以专有面积计算不当且将对纳税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当给予纳税人补充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进一步认定车位面积的机会,径行处理"明显不当"(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确立诚信政府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在税务执法中的具体适用。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第35号(贵州高院2026-06-10发布,生效文书(2025)黔行再6号,官网原文 cid=310362);甘肃省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整理 · 查看原文 ↗

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通州区税务局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案("过错"决定滞纳金起算点)

2025
企业胜诉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6行终522号(二审改判,2025-01-17公开开庭)

争议焦点:税务分局依上级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对企业开展风险应对,送达《纳税风险提醒函》提示增值税、印花税、环保税、所得税、城建税及附加等十二项税收风险;其中"购进原材料开票项目为豆粕,豆粕属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不属可加计抵扣的农产品范围"的农产品加计抵扣争议导致企业被要求补缴税款并自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全额加收滞纳金。企业上诉主张滞纳金起算时间不应回到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而应后移。

裁判结果:二审判决:一、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691行初13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通州区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通州税行复第1号);三、「变更」平潮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州平税处〔2023〕001号)中"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为"并从2023年8月12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四、驳回其他诉请;一、二审受理费由税务机关负担。裁判要旨:税款滞纳金本质是对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的惩罚,对于具有惩戒属性的滞纳金,「过错是判断应否以及如何承担滞纳金责任的重要因素」;判断主观过错应注意三点——先依案件基本情况分析、允许行政机关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过错、但必须允许当事人反驳并给予自证清白的机会,反驳理由足以成立的推定结论不成立。该案被称为"罕见:税收滞纳金与过错相关",为企业大幅削减滞纳金负担。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6行终522号判决全文(江阴长江税务师事务所转载"行政法实务");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东方财富网,2025-03-03,公开披露判决主文) · 查看原文 ↗

奥某(上海)国际贸易公司诉长宁区税务局、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案(纳税信用评价可诉性"第一案")

2024
企业胜诉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4)沪7101行初253号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2-3-015-002

争议焦点:企业因疫情导致2022年3—5月经营场所关闭、员工居家隔离,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连续零申报,触发010104指标(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被系统自动评为B级。企业先后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维持B级)、行政复议(维持复评),随后起诉请求撤销复评结果并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2022年度A级评价。核心争议:纳税信用评价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系统自动评价能否以"不可抗力"抗辩、"维持原评定"式的复评能否被审查。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纳税信用降为B级会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企业长期为A级,信用等级直接关系纳税申报便利、融资便利与税务稽查免检);法院未作程序裁判,而是做好法规释明、搭建沟通平台:要求企业补充境外供应商因疫情无法发货、采购链中断、跨境业务受阻等证据以形成"不可抗力导致零申报"的闭环,推动税务机关重启复评,最终确认受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将纳税信用恢复为A级,企业主动撤诉。裁判要旨确立:法院应在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结合双方争点做好释明、积极搭建协调化解的沟通交流平台(《行政诉讼法》第1条、第62条)。

来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国税法年度观察(2025)》(载入库编号2025-12-3-015-002及裁判要旨);国枫律师事务所《当纳税人遭遇信用降级——纳税缴费信用新规解读》(载法院"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 ·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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