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保健品生产,业绩良好、净资产大增)创始股东陈某、李某及境内合伙企业L公司(合计持M公司100%股权)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A/B/C公司,再以三者为股东在香港设立空壳G公司。2024年10月将M公司股权以2.04亿元低价转让给关联G公司(申报缴个税3400余万);仅1个多月后,A/B/C公司将G公司股权以4.4亿元高价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香港H公司,实质经G公司'中转'间接转让M公司100%股权。税务机关认定两次交易人为设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67号公告第十四条'类比法'按4.4亿元公允价值核定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依法对被转让交易对价作纳税调整,核定陈某、李某、L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所得为4.1亿元,追征个人所得税及利息共4900余万元,已全部征缴入库。该案系个人股东借境外架构'中转'间接转让境内股权避税的典型,警示非居民间接转让穿透课税。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2025-04-22 第06版) | 查看官方原文 ↗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一是买单配票、借货出口,用他人真实货物骗取退税;二是低值高报、虚增退税额;三是备案单证造假或不齐,收汇异常与报关金额不匹配;四是9610/1210 等模式申报错误、外汇未合规回流。违法的本质:出口退税以"货真、价实、单全、款回"为前提,海关—税务—外汇三方数据交叉比对下,任何造假都会暴露。本案手法:M公司(保健品生产,业绩良好、净资产大增)创始股东陈某、李某及境内合伙企业L公司(合计持M公司100%股权)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A/B/C公司,再以三者为股东在香港设立空壳G公司。2024年10月将M公司股权以2.04亿元低价转让给关联G公司(申报缴个税3400余万);仅1个多月后,A/B/C公司将G公司股权以4.4亿元高价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香港H公司,实质经G公司'中转'间接转让M公司100%股权。税务机关认定两次交易人为设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67号公告第十四条'类比法'按4.4亿元公允价值核定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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