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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案例

转让定价偏离、间接转让境内财产、滥用税收协定,属于反避税调查的重点领域。 共 10 条
命中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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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社交平台集团(报道指向陌陌)·红筹架构跨境避税被调增补税近5.5亿元
外贸跨境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新入库2026
5.50亿元涉案 / 处理金额
手法:某知名社交平台所属集团财报披露需补税近5.5亿元。专家分析其通过搭建「避税地—香港—内地」红筹架构,由香港中间层公司申请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5%优惠税率;但该中间层公司人员、资产、功能有限,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受益所有人」判定条件,不能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否则应按10%缴税)。税务机关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否定其协定待遇,并就跨境关联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操纵关联方交易定价、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地)进行纳税调整。另有陌陌涉跨境避税需补税5亿元的相关报道指向同一集团。
税务机关依一般反避税及协定待遇实质性判定规则,否定空壳中间层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税。合规要点:①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中间层公司须有实质性制造/经销/管理活动,人员资产功能与所得匹配;②跨境关联股权转让(底层资产在中国)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严防绕道避税;③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地属跨境税基侵蚀,将面临调整补税。本案例与宣城境外架构案(id117)、江阴跨境间接转让案(id120)同属跨境股权架构反避税系列;第三方测算口径,非全国统一法定标准。
来源:央广网(中国之声)2026-07-22 / 专家解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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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社交平台集团(跨境股权架构·香港中间控股“受益所有人”被否·补税5.479亿)
外贸跨境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新入库2026
5.48亿元涉案 / 处理金额
手法:集团搭建中国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由该公司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股息5%优惠税率;但中间层公司人员、资产、功能有限,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特征,税务机关依『实质重于形式』否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适用协定优惠,须按内地税法10%税率就取得的内地居民企业股息缴税。另涉利用红筹架构(开曼/BVI/香港多层离岸公司控股境内实体)操纵关联方交易定价、人为抬高境内成本压低利润、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无税地』的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避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媒体视点)披露:该企业因跨境股权架构套享协定优惠被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按10%税率追补税款5.479亿元。本案提示全球反避税下『形式合规』的跨境架构避税模式行不通,架构设计须匹配真实商业实质;BEPS行动计划与CRS自动交换形成跨境监管合力。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属跨境税基侵蚀,将面临法律后果。注:第三方税负率/红线比例均非全国统一法定标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媒体视点(2026-07-23《某知名平台企业跨境逃避税被要求补税5.479亿元》) · 原文 ↗
一般案件
广汇能源(历史核算问题)
能源化工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新入库2026
4.06亿元涉案 / 处理金额
手法:油气勘探费凭证存疑、资源税计提不足、收入跨期调节、关联交易定价偏离,历史 6 年核算问题集中整改
补缴税费与滞纳金合计 4.06 亿元;企业自查整改,无行政罚款。
来源:上海证券报 · 广汇能源公告(2026-01)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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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跨境股权交易反避税(境外股东转让M公司境外母公司·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
外贸跨境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新入库2026
3.90亿元涉案 / 处理金额
手法:江阴市税务局构建跨境交易反避税防控机制。①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方购买技术,支付定价偏高致年营收不足预期50%、无形资产成本虚高,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难以估值无形资产”标准重估,补税4700余万元;②依托CFC监管推动2家境内居民企业、2名居民个人分配境外利润并申报所得税4000万元;③核心案例:M公司境外母公司注册于离岸地、无实质经营、全部价值源于境内M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该母公司股权实质系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经多次约谈释法,境外股东依法缴纳股权转让税款2.8亿元。
去年以来江阴市税务局通过对4户企业间接股权转让交易加强监管,共追征入库税款3.9亿元。本案系“搭建离岸壳公司、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穿透课税的典型,警示多层嵌套股权架构下间接转让仍可被认定为境内应税股权转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 2026-08-04 第05版《江阴税务加强跨境交易监管》) · 原文 ↗
一般案件
蓝帆医疗(跨境转让定价)
外贸跨境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新入库2026
1.69亿元涉案 / 处理金额
手法:2020–2022 年跨境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税务机关启动特别纳税调整
补缴税款及相关费用 1.69 亿元;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的上市公司典型案例。
来源:蓝帆医疗公告(2026) · 原文 ↗
一般案件
A公司(法国→荷兰 外转外划转境内C公司80%股权·集团重组伪装规避境内纳税义务)
外贸跨境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新入库2026
手法:A公司(注册地法国,非居民企业)2025年10月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复合材料子公司C公司80%股权,以账面价值2.5亿元为对价划转至同属甲集团的荷兰B公司,交易全程在境外完成、无境内资金流转。A公司主张属集团内部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七条)暂不确认所得、递延纳税,仅以账面值作价、未委托评估、未向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经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比对发现:①划转前12个月内A公司已向B公司转让另一境内子公司D公司股权,构成‘分步交易’、破坏权益连续性,不满足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心条件,且未提交3年内不转让受让方股权的书面承诺;②交易对价不公允——C公司境内一线城市7000余平方米房产账面净值仅6万元、1.9万平方米土地账面净值仅400余万元,远低于公允价值,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实质为关联交易人为压低计税依据。
C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认定该‘外转外’股权交易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法定条件、不得递延纳税,且交易对价不公允、应通过关联交易调整补税;转让方A公司、受让方B公司及标的C公司均未按规定报送资料、履行申报及扣缴手续,A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在C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本案系外资集团借‘外转外’架构规避境内股权转让纳税义务、被穿透调整的典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中国税务报 2026-07-03 第08版《‘外转外’股权交易:符合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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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李某、L公司(宣城M公司 个人股东 借境外空壳架构低价间接转让境内股权避税·被纳税调整)
外贸跨境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2025
4,900.00万元涉案 / 处理金额
手法:M公司(保健品生产,业绩良好、净资产大增)创始股东陈某、李某及境内合伙企业L公司(合计持M公司100%股权)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A/B/C公司,再以三者为股东在香港设立空壳G公司。2024年10月将M公司股权以2.04亿元低价转让给关联G公司(申报缴个税3400余万);仅1个多月后,A/B/C公司将G公司股权以4.4亿元高价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香港H公司,实质经G公司'中转'间接转让M公司100%股权。税务机关认定两次交易人为设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67号公告第十四条'类比法'按4.4亿元公允价值核定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依法对被转让交易对价作纳税调整,核定陈某、李某、L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所得为4.1亿元,追征个人所得税及利息共4900余万元,已全部征缴入库。该案系个人股东借境外架构'中转'间接转让境内股权避税的典型,警示非居民间接转让穿透课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2025-04-22 第06版) · 原文 ↗
一般案件
湖南某矿业(临澧 多次低价转让)
金融投资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2025
12.00万元涉案 / 处理金额
手法:2019 年以来 4 次投资方变更未申报,其中 3 次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相关“增资”“吸收合并”实质导致股东比例变化,构成股权转让
经约谈辅导,企业认可认定,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9.43 万元、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2.46 万元、印花税及滞纳金 0.57 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澧县税务局(2025-12) · 原文 ↗
一般案件
J公司(深圳前海 大型购物中心 股权转让价格严重低估·关联交易伪装)
房地产建筑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2023
2,128.00万元涉案 / 处理金额
手法:J公司名下唯一资产为繁华地段大型购物中心。2021年企业股东JF公司将所持J公司股权作价4400.42万元转让给L公司,远低于同类地产市场价(可达2亿元)。前海税务局穿透股权架构发现:转让方JF公司实控人张某(持58.18%)与被转让方L公司上层K公司/H公司实控人同为张某,本次转让实为关联交易,企业却伪称为独立交易。其委托评估机构将购物中心一半租金计入“其他收入”致评估值缩水约一半、股权估值差三倍多。
税企协商并在深圳中院指定名录中选任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标的评估价最终确定为2.01亿元。税务机关依此责令企业股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90.68万元、自然人股东补缴538.17万元,合计2128.85万元。本案为“关联交易伪装成独立股权转让+低估不动产评估值”规避个税的典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中国税务报 2023-07-25 第05版《穿透式核查:拨开迷雾 直抵真相》)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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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翡翠国际社区置业(明股实地·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土增税穿透追缴)
房地产建筑关联交易与跨境避税2018
1.30亿元涉案 / 处理金额
手法:2007年翡翠公司将其持有的星隆公司20%股权以『股权溢价款』1.33亿元转让给星狮集团,但该溢价款按土地面积×容积率×单价计算(314501㎡×1.8×235元/㎡),实质为转让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认定『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依国税函〔2007〕645号与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
原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追缴土地增值税3771.5万元,并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偷税;复议维持后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2016)苏05行终124号)均维持,江苏高院再审(2018)苏行申626号于2019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税务局完胜。本案为『明股实地』穿透征税标杆判例,同时揭示两派裁判对立(最高院马松坚案、江苏高成案认为股权转让不征土增税)与重复征税争议(已缴企业所得税1381万元未抵土增税)。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苏行申626号 行政裁定(税务局完胜);判决要旨见税法专家网 taxlawchina 转载(非官方整理,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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