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搭建中国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由该公司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股息5%优惠税率;但中间层公司人员、资产、功能有限,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特征,税务机关依『实质重于形式』否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适用协定优惠,须按内地税法10%税率就取得的内地居民企业股息缴税。另涉利用红筹架构(开曼/BVI/香港多层离岸公司控股境内实体)操纵关联方交易定价、人为抬高境内成本压低利润、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无税地』的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避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媒体视点)披露:该企业因跨境股权架构套享协定优惠被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按10%税率追补税款5.479亿元。本案提示全球反避税下『形式合规』的跨境架构避税模式行不通,架构设计须匹配真实商业实质;BEPS行动计划与CRS自动交换形成跨境监管合力。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属跨境税基侵蚀,将面临法律后果。注:第三方税负率/红线比例均非全国统一法定标准。
中国税务报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媒体视点(2026-07-23《某知名平台企业跨境逃避税被要求补税5.479亿元》) | 查看官方原文 ↗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一是买单配票、借货出口,用他人真实货物骗取退税;二是低值高报、虚增退税额;三是备案单证造假或不齐,收汇异常与报关金额不匹配;四是9610/1210 等模式申报错误、外汇未合规回流。违法的本质:出口退税以"货真、价实、单全、款回"为前提,海关—税务—外汇三方数据交叉比对下,任何造假都会暴露。本案手法:集团搭建中国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由该公司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股息5%优惠税率;但中间层公司人员、资产、功能有限,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特征,税务机关依『实质重于形式』否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适用协定优惠,须按内地税法10%税率就取得的内地居民企业股息缴税。另涉利用红筹架构(开曼/BVI/香港多层离岸公司控股境内实体)操纵关联方交易定价、人为抬高境内成本压低利润、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无税地』的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避税。。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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