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税务局构建跨境交易反避税防控机制。①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方购买技术,支付定价偏高致年营收不足预期50%、无形资产成本虚高,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难以估值无形资产”标准重估,补税4700余万元;②依托CFC监管推动2家境内居民企业、2名居民个人分配境外利润并申报所得税4000万元;③核心案例:M公司境外母公司注册于离岸地、无实质经营、全部价值源于境内M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该母公司股权实质系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经多次约谈释法,境外股东依法缴纳股权转让税款2.8亿元。
去年以来江阴市税务局通过对4户企业间接股权转让交易加强监管,共追征入库税款3.9亿元。本案系“搭建离岸壳公司、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穿透课税的典型,警示多层嵌套股权架构下间接转让仍可被认定为境内应税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 2026-08-04 第05版《江阴税务加强跨境交易监管》)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江阴市税务局构建跨境交易反避税防控机制。①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方购买技术,支付定价偏高致年营收不足预期50%、无形资产成本虚高,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难以估值无形资产”标准重估,补税4700余万元;②依托CFC监管推动2家境内居民企业、2名居民个人分配境外利润并申报所得税4000万元;③核心案例:M公司境外母公司注册于离岸地、无实质经营、全部价值源于境内M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该母公司股权实质系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经多次约谈释法,境外股东依法缴纳股权转让税款2.8亿元。。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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