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注册地法国,非居民企业)2025年10月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复合材料子公司C公司80%股权,以账面价值2.5亿元为对价划转至同属甲集团的荷兰B公司,交易全程在境外完成、无境内资金流转。A公司主张属集团内部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七条)暂不确认所得、递延纳税,仅以账面值作价、未委托评估、未向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经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比对发现:①划转前12个月内A公司已向B公司转让另一境内子公司D公司股权,构成‘分步交易’、破坏权益连续性,不满足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心条件,且未提交3年内不转让受让方股权的书面承诺;②交易对价不公允——C公司境内一线城市7000余平方米房产账面净值仅6万元、1.9万平方米土地账面净值仅400余万元,远低于公允价值,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实质为关联交易人为压低计税依据。
C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认定该‘外转外’股权交易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法定条件、不得递延纳税,且交易对价不公允、应通过关联交易调整补税;转让方A公司、受让方B公司及标的C公司均未按规定报送资料、履行申报及扣缴手续,A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在C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本案系外资集团借‘外转外’架构规避境内股权转让纳税义务、被穿透调整的典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中国税务报 2026-07-03 第08版《‘外转外’股权交易:符合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查看官方原文 ↗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一是买单配票、借货出口,用他人真实货物骗取退税;二是低值高报、虚增退税额;三是备案单证造假或不齐,收汇异常与报关金额不匹配;四是9610/1210 等模式申报错误、外汇未合规回流。违法的本质:出口退税以"货真、价实、单全、款回"为前提,海关—税务—外汇三方数据交叉比对下,任何造假都会暴露。本案手法:A公司(注册地法国,非居民企业)2025年10月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复合材料子公司C公司80%股权,以账面价值2.5亿元为对价划转至同属甲集团的荷兰B公司,交易全程在境外完成、无境内资金流转。A公司主张属集团内部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七条)暂不确认所得、递延纳税,仅以账面值作价、未委托评估、未向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经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比对发现:①划转前12个月内A公司已向B公司转让另一境内子公司D公司股权,构成‘分步交易’、破坏权益连续性,不满足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心条件,且未提交3年内不转让受让方股权的书面承诺;②交易对价不公允——C公司境内一线城市7000余平方米房产账面净值仅6万元、1.9万平方米土地账面净值仅400余万元,远低于公允价值,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实质为关联交易人为压低计税依据。。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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