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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法国→荷兰 外转外划转境内C公司80%股权·集团重组伪装规避境内纳税义务)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外贸跨境金额 · ≥1亿
分类:跨境间接转让/关联交易·外转外股权划转 | 行业:跨境/非居民企业/关联交易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A公司(注册地法国,非居民企业)2025年10月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复合材料子公司C公司80%股权,以账面价值2.5亿元为对价划转至同属甲集团的荷兰B公司,交易全程在境外完成、无境内资金流转。A公司主张属集团内部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七条)暂不确认所得、递延纳税,仅以账面值作价、未委托评估、未向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经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比对发现:①划转前12个月内A公司已向B公司转让另一境内子公司D公司股权,构成‘分步交易’、破坏权益连续性,不满足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心条件,且未提交3年内不转让受让方股权的书面承诺;②交易对价不公允——C公司境内一线城市7000余平方米房产账面净值仅6万元、1.9万平方米土地账面净值仅400余万元,远低于公允价值,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实质为关联交易人为压低计税依据。

二、处理结果

C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认定该‘外转外’股权交易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法定条件、不得递延纳税,且交易对价不公允、应通过关联交易调整补税;转让方A公司、受让方B公司及标的C公司均未按规定报送资料、履行申报及扣缴手续,A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在C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本案系外资集团借‘外转外’架构规避境内股权转让纳税义务、被穿透调整的典型。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中国税务报 2026-07-03 第08版《‘外转外’股权交易:符合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一是买单配票、借货出口,用他人真实货物骗取退税;二是低值高报、虚增退税额;三是备案单证造假或不齐,收汇异常与报关金额不匹配;四是9610/1210 等模式申报错误、外汇未合规回流。违法的本质:出口退税以"货真、价实、单全、款回"为前提,海关—税务—外汇三方数据交叉比对下,任何造假都会暴露。本案手法:A公司(注册地法国,非居民企业)2025年10月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复合材料子公司C公司80%股权,以账面价值2.5亿元为对价划转至同属甲集团的荷兰B公司,交易全程在境外完成、无境内资金流转。A公司主张属集团内部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七条)暂不确认所得、递延纳税,仅以账面值作价、未委托评估、未向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经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比对发现:①划转前12个月内A公司已向B公司转让另一境内子公司D公司股权,构成‘分步交易’、破坏权益连续性,不满足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心条件,且未提交3年内不转让受让方股权的书面承诺;②交易对价不公允——C公司境内一线城市7000余平方米房产账面净值仅6万元、1.9万平方米土地账面净值仅400余万元,远低于公允价值,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实质为关联交易人为压低计税依据。。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与申报管理要求,单证留存备查不少于 5 年。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订单—支付—物流—报关"四单合一,月度比对海关、外汇、税务三方数据,断点当月修复。
  • 备案单证(报关单、物流单、收汇凭证等)规范归档,留存不少于 5 年。
  • 通过银行等合规渠道收汇结汇,确保外汇回流与报关金额一致,杜绝体外循环。
  • 坚决不碰买单配票、借货出口、低值高报的红线业务——这类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而非一般行政违法。
  • 【专项】关联交易风险: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准备同期资料以备核查。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A公司(注册地法国,非居民企业)2025年10月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复合材料子公司C公司80%股权,以账面价值2.5亿元为对价划转至同属甲集团的荷兰B公司,交易全程在境外完成、无境内资金流转。A公司主张属集团内部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七条)暂不确认所得、递延纳税,仅以账面值作价、未委托评估、未
    2. 定性与处理:跨境间接转让/关联交易·外转外股权划转 · 公开报道为风险案例与税务处理认定,未披露最终核定补税金额;税务机关认定应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按独立交易原则合理方法调整转让收入
    3. 同类企业自查:转让定价偏离、间接转让境内财产、滥用税收协定,属于反避税调查的重点领域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www.ctaxnews.net.cn/paper/pc/con/202607/03/content_237655.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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