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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乙某(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期间被穿透追缴个税各 1000 万)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股权交易金额 · ≥1亿滞纳金
分类: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资格丧失) | 行业: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架构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甲某、乙某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净资产增值至1.1亿元)。2022年两人以持有的A公司股份向合伙企业B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财税〔2015〕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备案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约1000万元,分期截止2027-12-31)。2025年7月合伙企业B办理减资,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认定:减资导致投资架构变动、被投资主体权益实质退出,等同于转让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分期缴税的前提条件不再成立,遂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一次性缴清剩余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向甲某、乙某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个人所得税各约1000万元及相应滞纳金。提示:分期缴税期内如发生转让、减资、注销、架构调整等导致原投资形成股权(份额)处置或权益退出的情形,剩余税款须一次性缴清;金税四期对合伙企业减资、实缴资本变动与个税分期备案已实现联动比对。

三、来源

华税律师事务所 涉税前沿(2026-08-31 发布,案例解析)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甲某、乙某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净资产增值至1.1亿元)。2022年两人以持有的A公司股份向合伙企业B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财税〔2015〕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备案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约1000万元,分期截止2027-12-31)。2025年7月合伙企业B办理减资,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认定:减资导致投资架构变动、被投资主体权益实质退出,等同于转让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分期缴税的前提条件不再成立,遂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一次性缴清剩余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则(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建立"业务—财务—税务"联动台账,关键交易事前评审,不让业务端决定税务处理。
  •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体检,发现隐患当年更正,别把小瑕疵拖成大案件。
  • 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类证据链完整留存,出了争议也拿得出抗辩依据。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甲某、乙某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净资产增值至1.1亿元)。2022年两人以持有的A公司股份向合伙企业B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财税〔2015〕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备案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约1000万元,分期截止2027-12-31)。2025年7月合伙企业B办理减资,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
    2. 定性与处理: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资格丧失) · 2000 万元(甲某、乙某各约 1000 万元个税,另加滞纳金)
    3. 同类企业自查:认缴未实缴、抽逃出资、恶意低价转股,税务与司法两条线同时追责,股东个人财产可能被穿透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www.huashui.com/zh-hans/frontier/detail/519.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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