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乙某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净资产增值至1.1亿元)。2022年两人以持有的A公司股份向合伙企业B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财税〔2015〕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备案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约1000万元,分期截止2027-12-31)。2025年7月合伙企业B办理减资,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认定:减资导致投资架构变动、被投资主体权益实质退出,等同于转让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分期缴税的前提条件不再成立,遂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一次性缴清剩余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甲某、乙某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个人所得税各约1000万元及相应滞纳金。提示:分期缴税期内如发生转让、减资、注销、架构调整等导致原投资形成股权(份额)处置或权益退出的情形,剩余税款须一次性缴清;金税四期对合伙企业减资、实缴资本变动与个税分期备案已实现联动比对。
华税律师事务所 涉税前沿(2026-08-31 发布,案例解析)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甲某、乙某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净资产增值至1.1亿元)。2022年两人以持有的A公司股份向合伙企业B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财税〔2015〕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备案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约1000万元,分期截止2027-12-31)。2025年7月合伙企业B办理减资,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认定:减资导致投资架构变动、被投资主体权益实质退出,等同于转让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分期缴税的前提条件不再成立,遂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一次性缴清剩余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