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某铜业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丘某认缴1750万元、持股95%,李某认缴250万元、持股5%,认缴期至2039-12-31,两股东均未实缴。某科技公司与该铜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2024-10-30法院判决铜业公司支付货款103万余元及违约金;强制执行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2025-02-13,在债权已确认前提下,铜业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至1万元(两股东比例不变)并完成工商变更;减资完成10日后,又将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受让方亦未实缴。2026-03-11,科技公司诉至上杭法院,请求丘某、李某在各自减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杭县法院判:案涉减资程序违法(未通知债权人、未公示),股东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股东在已知公司负债情况下违法减资、10日内又转让股权,属滥用期限利益、转嫁债务风险、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亦未实缴,该违法减资减免的出资义务应恢复原状;判令丘某、李某分别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对股权交易的核心警示:①“违法减资+转股”是继“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之后又一典型的甩债务套路,新《公司法》下减资须严格通知债权人并公示,否则减资无效、出资义务恢复原状;②认缴制不等于“无责转让”,违法减资亦不能免除出资责任,原股东在未缴范围内仍须承担补充赔偿;③本案虽系民事债务纠纷,但其揭示的“名实分离”股权架构在稽查与债权追索下均无所遁形,与兰考案(id163)、修文案(id164)同源,系2026年“认缴制减资/转股甩债务”被法院否定之典型。
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违法减资+转股”逃避债务》2026-08-07 | 查看官方原文 ↗
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2022年8月,某铜业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丘某认缴1750万元、持股95%,李某认缴250万元、持股5%,认缴期至2039-12-31,两股东均未实缴。某科技公司与该铜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2024-10-30法院判决铜业公司支付货款103万余元及违约金;强制执行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2025-02-13,在债权已确认前提下,铜业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至1万元(两股东比例不变)并完成工商变更;减资完成10日后,又将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受让方亦未实缴。2026-03-11,科技公司诉至上杭法院,请求丘某、李某在各自减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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