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盛公司为虚构增资实缴事实,2021年9月通过关联账户资金循环走账(2000万元循环6次、1000万元循环1次)累计虚增流水1.3亿元,资金最终回流第三方,新增注册资本完全未缴纳;2021年10—11月,全体股东将股权辗转转让至昆山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首盛投资有限公司,两受让股东亦未补缴任何注册资本。各历任股东均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构增资的违法行为。
破产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不得抽逃出资)、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十四/十八条(瑕疵股权转让责任),通知各股东于2026年9月10日前足额补缴、返还未实缴及抽逃的注册资本,逾期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揭示:通过资金循环虚构增资实缴、再辗转转让瑕疵股权给未补缴的受让方,不能免除历任股东的出资补足与抽逃返还责任,股权流转不能切割出资义务。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关于限期缴存出资、返还抽逃出资的通知书》(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古盛公司为虚构增资实缴事实,2021年9月通过关联账户资金循环走账(2000万元循环6次、1000万元循环1次)累计虚增流水1.3亿元,资金最终回流第三方,新增注册资本完全未缴纳;2021年10—11月,全体股东将股权辗转转让至昆山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首盛投资有限公司,两受让股东亦未补缴任何注册资本。各历任股东均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构增资的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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