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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付某/陈某/付某某(贵州修文·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旅游公司出资加速到期)

风险等级 · 中行业 · 股权交易金额 · 1000万-1亿
分类:股权转让/未实缴出资 | 行业:旅游开发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贵州修文法院六桶人民法庭审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贵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张某、付某、陈某全额认缴、认缴期至2050-08,至今未实缴。经营期间原股东以0元对价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付某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受让方亦未实缴。公司欠付重庆某公司监理服务费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经判决强制执行无财产后,重庆某公司起诉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二、处理结果

修文法院判:原始股东张某、付某、陈某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受让股东付某某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援引《公司法》第54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出资加速到期)与第88条第1款(转让未届期股权由受让人缴纳,受让人未缴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法官说法:认缴制不等于「无责转让」,0元等不合理低价转让未实缴股权不能直接免除责任。对股权交易警示:在公司已负到期债务情形下以0元不合理低价转让未实缴股权,原股东仍须在原认缴范围对受让方不能补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受让方零对价受让即等额偿债风险——与兰考案(id163)同源,均为2026年「认缴制0元转让甩债务」被法院否定之典型。

三、来源

今日头条·法治南明(修文法院六桶人民法庭)《以案释法|0元转让股权,就能甩掉债务?法院:新老股东一起赔》2026-09-04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贵州修文法院六桶人民法庭审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贵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张某、付某、陈某全额认缴、认缴期至2050-08,至今未实缴。经营期间原股东以0元对价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付某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受让方亦未实缴。公司欠付重庆某公司监理服务费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经判决强制执行无财产后,重庆某公司起诉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贵州修文法院六桶人民法庭审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贵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张某、付某、陈某全额认缴、认缴期至2050-08,至今未实缴。经营期间原股东以0元对价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付某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受让方亦未实缴。公司欠付重庆某公司监理服务费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经判决强制执行无财产后,重
    2. 定性与处理:股权转让/未实缴出资 · 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均未实缴;原股东张某/付某/陈某、受让股东付某某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欠重庆某公司90万元监理费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补充金额按未出资范围)
    3. 同类企业自查:认缴未实缴、抽逃出资、恶意低价转股,税务与司法两条线同时追责,股东个人财产可能被穿透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81564183447568931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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