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科技公司 2013 年成立时注册资本 3 万元(刘某、陈某各实缴 1.5 万元),2014 年增资至 300 万元(二人各认缴 150 万元),2016 年二人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2019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 年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 53 万余元。
东莞第三法院认为,公司注册资本仅实缴 3 万元、剩余 297 万元未实缴,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削弱了公司偿债能力;判决被告李某在 297 万元范围内对某金属科技公司未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共计 53 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明确税务机关可作为“公司法债权人”追究未出资股东责任,打通行政执行与民事诉讼衔接——未实缴出资叠加股权转让,不等于“脱壳”,欠税仍可向未出资股东穿透追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6-05-06《股东未实缴出资款致税款流失 法院判决股东承担欠税补充责任》)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某金属科技公司 2013 年成立时注册资本 3 万元(刘某、陈某各实缴 1.5 万元),2014 年增资至 300 万元(二人各认缴 150 万元),2016 年二人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2019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 年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 53 万余元。。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