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兰考县法院发布涉企典型案例:S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原始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杨某认缴500万元、持股100%,认缴期至2041-05-26。2021年杨某将26%认缴出资(130万元)以0元转让给岳某;2024年再将剩余74%(370万元)以0元转让给王某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岳某、王某认缴期调整为2029-10-07,三被告实缴出资均为0。S公司欠W公司运费经判决后强制执行无财产,W公司于2026年起诉,请求杨某在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岳某在130万元范围、王某在37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兰考县法院判:岳某、王某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S公司不能清偿的W公司运费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某对王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法官明确两点:①认缴制下,公司穷尽执行无财产、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未届期限的未实缴股东须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②依《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批复,2024-07-01前转让未届期股权的,若非恶意损害债权人,原股东通常不承担补充责任(本案杨某因转让后公司仍负到期债务、0元对价转移出资义务,被认定需承担补充责任)。对股权交易的核心警示:0元/低价转让未实缴股权≠甩掉出资责任,转让方仍可能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受让方零对价受让即等额偿债风险。此属注册资本实缴/股权转让交叉风险,与股权转让稽查同源——「名实分离」架构在稽查与破产债权追索下均无所遁形。
澎湃新闻(thepaper.cn)《【法护联动 润企兴商】兰考县法院发布涉企典型案例》2026 | 查看官方原文 ↗
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河南兰考县法院发布涉企典型案例:S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原始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杨某认缴500万元、持股100%,认缴期至2041-05-26。2021年杨某将26%认缴出资(130万元)以0元转让给岳某;2024年再将剩余74%(370万元)以0元转让给王某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岳某、王某认缴期调整为2029-10-07,三被告实缴出资均为0。S公司欠W公司运费经判决后强制执行无财产,W公司于2026年起诉,请求杨某在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岳某在130万元范围、王某在37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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