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修文法院六桶人民法庭审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贵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张某、付某、陈某全额认缴、认缴期至2050-08,至今未实缴。经营期间原股东以0元对价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付某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受让方亦未实缴。公司欠付重庆某公司监理服务费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经判决强制执行无财产后,重庆某公司起诉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修文法院判:原始股东张某、付某、陈某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受让股东付某某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援引《公司法》第54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出资加速到期)与第88条第1款(转让未届期股权由受让人缴纳,受让人未缴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法官说法:认缴制不等于「无责转让」,0元等不合理低价转让未实缴股权不能直接免除责任。对股权交易警示:在公司已负到期债务情形下以0元不合理低价转让未实缴股权,原股东仍须在原认缴范围对受让方不能补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受让方零对价受让即等额偿债风险——与兰考案(id163)同源,均为2026年「认缴制0元转让甩债务」被法院否定之典型。
今日头条·法治南明(修文法院六桶人民法庭)《以案释法|0元转让股权,就能甩掉债务?法院:新老股东一起赔》2026-09-04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贵州修文法院六桶人民法庭审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贵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张某、付某、陈某全额认缴、认缴期至2050-08,至今未实缴。经营期间原股东以0元对价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付某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受让方亦未实缴。公司欠付重庆某公司监理服务费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经判决强制执行无财产后,重庆某公司起诉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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