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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阳法院·0元恶意低价转股逃避出资 原股东仍担责(史某诉惠州某乙有限公司案)

风险等级 · 中行业 · 股权交易金额 · 100万-1000万
分类:注册资本实缴/未实缴·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赔偿(恶意低价转股) | 行业:注册资本实缴/未实缴/股权转让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原告史某对惠州某乙有限公司享有100万元借款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强制执行,法院未查到公司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出具终本裁定。公司的现任股东林某、柯某无法举证公司尚有财产也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回溯股权转让:唐某、赵某、林某三人早在案涉100万借款债务发生(2021年5月)前已转让股权,出资期限未到期、无恶意串通,无需担责;而杨某转让股权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明知公司负有大额到期债务,却以极低价格(所持18%股权仅270元、2%股权仅30元)转让全部股权,属恶意转移股权、逃避股东出资责任。

二、处理结果

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柯某(债务形成后现任未实缴股东)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某(债务产生后恶意低价转股的原股东)在原认缴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判规则: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本无财产、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②严格区分股权转让时间与债权形成时间——债务发生前正常转股的原股东免责,债务发生后恶意低价(270元/30元)转股的原股东仍须担责。与兰考(id163)、修文(id164)、上杭(id178)、什邡(id189)同属认缴制转股甩债务被否定系列。

三、来源

遂川县人大网(律师分析·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转载)2026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原告史某对惠州某乙有限公司享有100万元借款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强制执行,法院未查到公司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出具终本裁定。公司的现任股东林某、柯某无法举证公司尚有财产也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回溯股权转让:唐某、赵某、林某三人早在案涉100万借款债务发生(2021年5月)前已转让股权,出资期限未到期、无恶意串通,无需担责;而杨某转让股权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明知公司负有大额到期债务,却以极低价格(所持18%股权仅270元、2%股权仅30元)转让全部股权,属恶意转移股权、逃避股东出资责任。。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原告史某对惠州某乙有限公司享有100万元借款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强制执行,法院未查到公司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出具终本裁定。公司的现任股东林某、柯某无法举证公司尚有财产也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回溯股权转让:唐某、赵某、林某三人早在案涉100万借款债务发生(2021年5月)前已转让股权,出资期限未到期、
    2. 定性与处理:注册资本实缴/未实缴·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赔偿(恶意低价转股) · 杨某原认缴20万元未出资,须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债务以史某1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限)
    3. 同类企业自查:认缴未实缴、抽逃出资、恶意低价转股,税务与司法两条线同时追责,股东个人财产可能被穿透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www.jxscrd.gov.cn:9234/contents/53/1901.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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