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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金某乙(南京秦淮·0元转让股权给七旬老父 恶意逃债 担责)

风险等级 · 中行业 · 建筑金额 · 100万-1000万
分类:注册资本实缴/未实缴·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赔偿(0元转让·恶意逃债) | 行业:注册资本实缴/未实缴/股权转让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某建筑公司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均未实缴出资。2019年4月,该公司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欠付货款3.5万元,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股东金某甲将所持51%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08万元,实缴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其父亲金某乙——一位年过七旬、缺乏履行能力的老人。

二、处理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某甲在公司债务已产生、明知欠债未偿的情况下,以0元将股权转让给年事已高、无履行能力的父亲,明显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判令金某乙在408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3.5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某甲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警示:以「股权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高龄老人/转让给无履行能力亲属」方式恶意逃债,属滥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诚信原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来源

江苏法治报 2026-09-08《0元转让股权给七旬老父,恶意逃债,担责!》(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某建筑公司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均未实缴出资。2019年4月,该公司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欠付货款3.5万元,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股东金某甲将所持51%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08万元,实缴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其父亲金某乙——一位年过七旬、缺乏履行能力的老人。。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涉税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的具体标准与司法口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行政层面偷税的追缴与 0.5-5 倍罚款。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收到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第一时间补缴税款与滞纳金,是阻断刑事追诉的关键窗口——犹豫和拖延本身就是刑事风险。
  • 对事实认定或法律定性有争议的,依法提起复议、诉讼,用司法尺度做专业抗辩而不是消极对抗。
  • 重大交易安排前检索同类判例,以裁判口径倒推商业安排的合规边界。
  • 日常建立合规留痕体系(合同、资金、票据、物流),降低被刑事评价的基础风险。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某建筑公司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均未实缴出资。2019年4月,该公司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欠付货款3.5万元,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股东金某甲将所持51%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08万元,实缴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其父亲金某乙——一位年过七旬、缺乏履行能力
    2. 定性与处理:注册资本实缴/未实缴·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赔偿(0元转让·恶意逃债) · 408 万元(金某乙在408万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3.5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金某甲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同类企业自查:认缴未实缴、抽逃出资、恶意低价转股,税务与司法两条线同时追责,股东个人财产可能被穿透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jsfzb.xhby.net/pad/con/202609/08/content_1587842.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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