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均未实缴出资。2019年4月,该公司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欠付货款3.5万元,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股东金某甲将所持51%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08万元,实缴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其父亲金某乙——一位年过七旬、缺乏履行能力的老人。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某甲在公司债务已产生、明知欠债未偿的情况下,以0元将股权转让给年事已高、无履行能力的父亲,明显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判令金某乙在408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3.5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某甲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警示:以「股权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高龄老人/转让给无履行能力亲属」方式恶意逃债,属滥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诚信原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江苏法治报 2026-09-08《0元转让股权给七旬老父,恶意逃债,担责!》(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 | 查看官方原文 ↗
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某建筑公司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均未实缴出资。2019年4月,该公司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欠付货款3.5万元,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股东金某甲将所持51%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08万元,实缴0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其父亲金某乙——一位年过七旬、缺乏履行能力的老人。。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