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珍认缴出资510万元、持股A公司51%,均未实缴;A公司2024年以来背负多笔债务、无力清偿。在公司负债未偿的情况下,李某珍于2025年2月以1元价格将名下51%股权转让给其85岁父亲李某德。后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股权转让协议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债权人B公司申请执行无财产后,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情形;李某珍未举证已实缴出资,虽出资期限未届满,仍应履行出资义务。判决李某珍、王某均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官警示:以1元等不合理低价将未实缴股权转让给无履行能力的年迈亲属,属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即便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原股东出资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天津网络法治(北方网)2026-09-08《津南区法院审结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 1元转股给老父 出资责任甩不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转自天津高法)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李某珍认缴出资510万元、持股A公司51%,均未实缴;A公司2024年以来背负多笔债务、无力清偿。在公司负债未偿的情况下,李某珍于2025年2月以1元价格将名下51%股权转让给其85岁父亲李某德。后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股权转让协议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债权人B公司申请执行无财产后,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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