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乙公司设立,王某认缴60%(对应1500万元)、韦某认缴40%(对应10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9年。2020年4月王某将60%股权无偿转让给陈某;2021—2022年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陈某承担连带保证。2023年陈某将60%无偿转杨某、韦某将40%转丙公司。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甲公司诉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主张杨某、丙公司、韦某、王某、陈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6-01)判决:目标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股权受让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依法保护债权人。本案与兰考案(id163)、上杭案(id178)、什邡案(id189)同属2026年「认缴制转股甩债务」被法院否定之典型,警示「0元/无偿转让」甩不掉出资责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2026-01-13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查看官方原文 ↗
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2019年9月乙公司设立,王某认缴60%(对应1500万元)、韦某认缴40%(对应10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9年。2020年4月王某将60%股权无偿转让给陈某;2021—2022年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陈某承担连带保证。2023年陈某将60%无偿转杨某、韦某将40%转丙公司。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甲公司诉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主张杨某、丙公司、韦某、王某、陈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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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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