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深圳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经调解、进入执行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查明深圳某公司设立时股东及继受股东均未实缴出资,继受股东系以1元价格或其他极低价格受让股权。债权人诉请未实缴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6-06)以案释法: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知道的,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原股东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提示「随便写个数、低价接股权」无法隔离出资风险。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官网(以案普法)2026-06 | 查看官方原文 ↗
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原告王某与深圳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经调解、进入执行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查明深圳某公司设立时股东及继受股东均未实缴出资,继受股东系以1元价格或其他极低价格受让股权。债权人诉请未实缴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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