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刘某与王某设立某传媒有限公司,刘某认缴出资8万元、持股40%,出资期限至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25日(认缴期限届满后),刘某将所持40%股权(对应认缴8万元)转让给谢某,约定出资缴纳时间变更为当日;双方均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诉请刘某、谢某对8万元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辩称系被冒名登记,但法院查明其主动参与实名认证、电子签名,不予采信。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向公司缴纳认缴出资8万元,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明确,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不知瑕疵除外);股权转让不能规避法定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对外仍担责、可事后向实际权利人追偿。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2026-07-20《认缴出资尚未缴纳便转让股权,新旧股东出资责任如何划定?》) | 查看官方原文 ↗
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2024年5月,刘某与王某设立某传媒有限公司,刘某认缴出资8万元、持股40%,出资期限至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25日(认缴期限届满后),刘某将所持40%股权(对应认缴8万元)转让给谢某,约定出资缴纳时间变更为当日;双方均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诉请刘某、谢某对8万元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辩称系被冒名登记,但法院查明其主动参与实名认证、电子签名,不予采信。。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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