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装饰公司拖欠某建材公司近79万元债务,经执行确认无财产可供清偿。大股东庄某某在出资未实缴、公司负债的情况下,以0元价格将全部股权转给关联企业,后续股权再次零元转让,新股东又通过股东会决议大幅延长出资期限。建材公司起诉追责原股东与现股东。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数次零对价股权转让、延长出资期限均属恶意逃债行为,内部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判决庄某某及前后受让股东在未出资985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与兰考(id163)/上杭(id178)/什邡(id189)/贵港港北(id208)/离石(id209)/融安(id214)同属『认缴未实缴即转让甩债务』被法院否定之典型,警示0元/关联转让叠加延长出资期限均不能隔离出资责任,股权转让不免除法定出资义务。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06《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上海某装饰公司拖欠某建材公司近79万元债务,经执行确认无财产可供清偿。大股东庄某某在出资未实缴、公司负债的情况下,以0元价格将全部股权转给关联企业,后续股权再次零元转让,新股东又通过股东会决议大幅延长出资期限。建材公司起诉追责原股东与现股东。。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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